2021年3月施行的《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提供服务或者收住老年人后十个工作日以内向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办理备案;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民政部门应当将养老服务机构的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开。”
按照最新法规要求,市民政局与市市场监管局起草了《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登记与备案管理办法》(草案)。
第二章为登记部分。主要内容为设立登记、业务范围、名称规范、分支机构的登记、登记的变更与注销等内容。
第三章为养老机构备案。从备案办理、备案材料、备案回执、备案变更四个方面,规定了养老机构的备案要求。
第四章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分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社区养老服务场所三类,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备案进行了规定。
第五章为服务与监督。主要内容为便民服务、信息共享、服务指导、备案信息公开及移除、现场检查、优惠扶持、工作人员责任。
第六章为附则部分。主要内容为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备案要求、参照条款及实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