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上海市养老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2机构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就《上海市养老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2机构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更好地规范养老服务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对《上海市养老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19机构版)》进行了修改,研究起草了《上海市养老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2机构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swa@vip.sina.com。邮件主题请注明“《上海市养老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2机构版)》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上海市黄浦区盛泽路8号4楼上海市养老服务行业协会,邮政编码:200002。信封上请注明“《上海市养老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2机构版)》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7月28日
附件:
1. 《上海市养老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2机构版)(征求意见稿)》
2. 关于《上海市养老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2机构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附件下载链接:
https://pan.baidu.com/s/1_WqNySfYUTWA5Xnh8j4rdQ?pwd=2ej4
上海市养老服务行业协会
2022年7月21日
关于《上海市养老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2 机构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养老服务行业也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养老服务领域相应的法律法规也进行了调整,上海市养老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19机构版) 部分合同条款逐渐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为更加体现公平性、公正性,更好地保护养老机构和入住老年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本会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重新修订了原合同文本, 形成了《上海市养老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2 机构版)(征求意见稿)》,与2019 版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修改: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21年3月20日起实施《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同时废止《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因此,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修改为《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
二、关于服务内容:
为更加明确入住老年人的权利,改变原来用《首次服务项目确认表》附件表述的方式,将老年人入住后享受的服务直接写入合同条款,包括:将《养老机构基本服务项目清单指引》中机构老年人应享受的基本服务进行了罗列;增加了个性化服务、代办服务和其他服务内容供住养双方另行约定。
三、关于入院评估:
考虑到即将出台的地方标准《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分级要求》,将“甲方根据本市老年照护等级评估等相关标准,确定乙方照护等级”的表述修改为“甲方按照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分级要求,对乙方身心状况进行入院评估,确定乙方照护等级为________。”
四、收费分类:
根据2021年6月1日起执行的《上海市养老机构收费管理办法》,将费用部分养老服务收费类别更新为:基本服务费用(包括床位费、照料护理费)、膳食费、个性化服务费、代办服务性收费和其他费用,并对费用支付方式进行了细化。
五、入住保证金:
为了进一步控制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将收取的额度由“原则上不超过月费用的四倍”修改为“原则上不超过月基本服务费用的四倍”。
六、为进一步保护老年人的权益,新增了以下三个条款:
在甲方权利义务中增加了“甲方在入住保证金之外,一次性收取_____个月基本服务费用作为预付款的,应向乙方出具风险提示函,书面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及“甲方暂停或终止经营,但合同尚未期满终止的,甲方应与乙方或丙方协商,对乙方进行安置”;在违约责任中增加了“合同终止后,甲方逾期不返还入住保证金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七、为理顺传染病疫情期间的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新增加了以下五个条款:
在甲方权利义务中增加:如出现传染病相关疫情,甲方应根据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做好院内疫情防控工作。乙方入住期间罹患传染病,或传染病疫情期间外出返院, 甲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对乙方实施院内或院外隔离两个条款;
在乙方权利义务中增加:如出现传染病相关疫情,乙方应配合甲方根据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乙方入住期间罹患传染病,或传染病疫情期间外出返院,应配合甲方根据有关规定实施的院内或院外隔离两个条款;
在丙方权利义务增加:乙方入住期间罹患传染病,或传染病疫情期间返院,丙方应配合甲方根据有关规定对乙方实施的院内或院外隔离,同时具有知情权一个条款。
八、合同的变更:
将原第五条合同的变更移至第八条,进一步理顺了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在逻辑。
九、合同签署方式:
考虑到实际情况,为更方便老年人和担保人操作,对合同签署方式进行了优化,新增了乙方和丙方可按指印的方式。
十、合同附件:
为方便三方对照护等级、付费标准、服务内容及特殊约定出现变化后的操作,对附件《变更事项确认表》进行了调整。
上海市养老服务行业协会
2022 年7月 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