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炎”之隐—前列腺疾病解决之道

《银龄宝典》栏目,为老年人提供看得懂、学得会、用得上”的康复护理知识和技能。拉到底,点击“阅读原文”可以收看往期节目。

韩邦旻

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一人民医院泌尿外科临床医学中心副主任、前列腺尿控科主任

主任医师,医学博士,博士研究生导师

专家门诊时间:

周一上午

周四全天

节目预告 · 2020年12月28日(周一)

老年男性的前列腺疾病

前列腺是一个怎样的器官?前列腺疾病对于中老年男性群体来说普遍吗?对于中老年男性如何定期检查?我们请第一人民医院泌尿外科临床医学中心副主任韩邦旻教授,为您一一解答。

节目预告 · 2020年12月29日(周二)

前列腺癌的治疗手段

发现了前列腺疾病,我们又该采取什么样的治疗手段呢?我们请韩教授告诉大家。

节目预告 · 2020年12月30日(周三)

前列腺癌根治术

前列腺癌根治手术的发展历程是怎样的?我们请韩教授告诉大家应该怎样选择前列腺癌根治术。

节目预告 · 2020年12月31日(周四)

前列腺癌的治疗方法

前列腺癌根治术最新的治疗方法是怎样的?机器人手术这一新手段对于患者来说又有什么误区吗?我们请韩教授告诉我们。

节目预告 · 2021年1月1日(周五)

前列腺术后注意的事项

手术后我们又该如何锻炼如何尽快恢复呢?让我们来听韩教授为您一一解答。

节目预告 · 2021年1月3日(周日)

“男炎”之隐—前列腺疾病解决之道

每周日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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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 | 工信部新闻发布会要求:淘宝、微信等43款手机软件都要适老化改造

据新京报报道,工信部2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明确了帮助老年人更好应用智能技术的一系列措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刘烈宏宣布,工信部将于明年1月起进行为期一年的“互联网应用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专项行动”,着力解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在使用互联网等智能技术时遇到的困难,首批将优先推动8大类115家网站、6大类43个APP进行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

首批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的6大类APP涵盖新闻资讯、社交通讯、生活购物、金融服务、旅游出行、医疗健康,具体包括:

新闻资讯:腾讯新闻、新浪微博、今日头条

社交通讯:(1)社交类:微信、QQ;(2)电信类:电信、移动、联通网上营业厅

生活购物:(1)购物:淘宝、京东、拼多多、闲鱼;(2)美食外卖类:饿了么、美团;(3)住房:链家、贝壳;(4)娱乐:抖音、火山小视频、喜马拉雅听书、爱奇艺、优酷、全民K歌、唱吧;(5)工具:百度、搜狗

金融服务:(1)支付类:支付宝、微信支付;(2)银行类: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交通银行

旅游出行:(1)地图类:百度地图、高德地图、腾讯地图;(2)网约车类:滴滴出行;(3)票务类:铁路12306、携程旅行

医疗健康:(1)寻医问诊类:114健康、好大夫在线、微医;(2)医药类:京东到家、叮当快药

图源:新京报

专项行动方案指出,针对老年人,要推出更多具有大字体、大图标、高对比度字等功能特点的产品,鼓励更多企业推出界面简单、操作方便的界面模式,实现一键操作、文本输入提示等多种无障碍功能。提升方言识别能力,方便不会普通话的老人使用智能设备。

针对视力障碍人士,推动网站和手机App与读屏软件做好兼容,解决”验证码”操作困难、按钮标签和图片信息不可读的问题。推动企业设计研发智能导盲技术和功能。

针对听力障碍人士,鼓励互联网产品内容信息加配字幕,提高与助听器等设备的兼容性。推动企业提供在线客服等其他可替代电话客服的服务方式。

针对肢体障碍人士,引导网站和手机App支持自定义手势,简化交互操作,推出更多贴合肢体障碍群体需求特点的互联网应用。

此外,针对当前互联网应用中强制广告较多,容易误导老年人的问题,互联网网站和手机App完成改造后的适老版、关怀版、无障碍版本,将不再设有广告插件,特别是付款类操作将无任何诱导式按键,以便各类特殊群体方便、安全地使用。

据了解,三大运营商也承诺,65岁以上老年人拨打客服电话时,将不再需要经过语音菜单即可直接进入人工客服服务线下营业厅也将为老年人提供更多的特殊通道和爱心座位等服务。

文旅部等两部门:景区不得因无法出示“健康码”等原因拒绝老年人进入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

关于落实《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办公共发〔2020〕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文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文物局),文化和旅游部有关直属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5号)要求,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为推动解决文化和旅游、文物领域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问题,保障老年人基本文化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一)整改工作有关安排。

近期,集中力量推动文化场馆和旅游景区做好整改工作,确保各项传统服务兜底保障到位,解决老年人因运用智能技术困难不能进入文化场馆和旅游景区的问题。

1.保留传统预约方式。需要提前预约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纪念馆、剧院等文化场馆和旅游景区,应保留人工窗口和电话专线,方便老年人进行现场预约和电话预约。

2.允许他人代为预约。文化场馆和旅游景区预约系统设计应允许老年人家人、朋友帮助代为预约,老年人可凭当日有效预约码、购票信息等的截图进入文化场馆和旅游景区。

3.保留免预约名额。文化场馆和旅游景区入口处开辟绿色通道,为未能提前预约的老年人保留一定数量的免预约进入或现场购票名额,售票窗口保留现金购票方式。如遇场所内人流量达到限流峰值,应向老年人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同时做好场所内疏解导流工作,安排老年人稍晚进入。

4.保留传统登记方式。文化场馆和旅游景区不得因老年人没有智能手机无法调取“健康码”等原因拒绝老年人进入,可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安排老年人凭身份证、老年证等有效证件登记进入,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5.提供人工帮扶。文化场馆和旅游景区可在入口处设置扶老助残公益岗,工作人员、志愿者等佩戴醒目标识,帮助老年人等运用智能技术困难人群进行“健康码”、预约码、购票信息等查询操作。在文化场馆和旅游景区内部,安排工作人员或志愿者开展流动服务,为老年人解决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等问题提供帮扶。

6.做好信息引导。在老年人进入文化场馆和旅游景区、获取电子讲解、使用自助服务设备等方面,文化场馆和旅游景区应提供必要的信息引导,如使用大号字在醒目位置标注开放时间、绿色通道、操作指南等,无法张贴标识的地方应为老年人提供老花镜或放大镜,适当设置语音引导,方便老年人获取信息。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到2021年底前,围绕老年人在文化娱乐方面高频事项和服务场景,引导公共文化机构、文化和旅游类企业提供更多适老化智能产品和服务,推动老年人享受智能化服务更加普遍,传统服务方式更加完善。到2022年底前,推动老年人在文化和旅游、文物领域享受智能化服务水平显著提升、便捷性不断提高,线上线下服务更加高效协同。

1.面向老年人组织培训。各级公共文化机构应结合老年大学、志愿服务等工作,针对辖区内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高频事项和使用场景设计简单易学的培训课程、使用指南,方便有意愿的老年人尽快掌握基本的智能技术。

2.开发适老智能应用。针对老年人在戏曲、广场舞、群众歌咏、书画等方面的普遍文化需求,引导企业开发设计适老化智能应用,为老年人社交娱乐提供便利。

3.扩展智能化渠道。指导文化场馆和旅游景区探索通过5G、超高清、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等技术,帮助老年人便捷享受在线游览和观看演出、展览等智能化服务。

4.加强制度规范。在制定文化场馆和旅游景区相关标准和规范时,应考虑老年人在智能技术运用方面的实际情况,做好兜底保障。

二、有关要求

(一)做好传达部署工作。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要及时向下属文化场馆和旅游景区传达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做好整改工作部署,存在问题的文化场馆和旅游景区要在2020年12月31日前整改到位。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要组织实施暗访工作,对整改不力、拒绝因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老年人进入的文化场馆和旅游景区进行通报,我部将对整改工作进行抽查。

(二)做好引导培训工作。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及时组织文化场馆和旅游景区工作人员、志愿者进行培训,统一思想认识,使其尽快掌握帮助老年人解决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方法,提升服务水平。

(三)做好宣传推广工作。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通过老年人熟悉的电视、报纸、广播等传统媒体,以及在社区居委会张贴通告等方式,对整改工作进行公开报道和宣传,消除老年人因运用智能技术困难不敢进入文化场馆和旅游景区的顾虑,引导全社会关注保障老年人文化权益。

(四)做好总结报送工作。

各地、各有关单位在开展整改工作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梳理问题。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及有关直属单位请于2021年1月11日前将整改工作主要做法、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梳理上报文化和旅游部公共服务司(纸质版加盖公章传真,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联系人:梁奕然

电话:010-59881726

传真:010-59881776

邮箱:ggsqyc@mct.gov.cn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22日

刚刚,三部委公布第四批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名单!

三部委关于公布第四批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名

单的通告

工信部联电子函〔2020〕301号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四批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的通知》(工信厅联电子函〔2020〕164号),经各地主管部门推荐、专家评审和网上公示,确定了第四批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名单,现予以公布。

附件:

1.第四批智慧健康养老示范企业名单

2.第四批智慧健康养老示范街道(乡镇)名单

3.第四批智慧健康养老示范基地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2月18日

重磅 | 国务院印发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意见 划定养老服务监管分工

1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工作作出部署。

《意见》指出,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统一市场,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坚持公正监管、规范执法,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引导和激励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积极转型升级、持续优化服务,更好适应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要求,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意见》就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确定了三方面政策措施:

一是明确监管重点。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加大对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引导养老服务机构落实安全责任,主动防范消除安全风险和隐患。加强从业人员监管,引导从业人员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养老服务机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强涉及资金监管,加大对使用财政资金项目的跟踪审计,加强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养老机构医保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养老服务机构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加强运营秩序监管,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的行为。加强突发事件应对,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应对处置能力。

二是落实监管责任。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养老服务机构对依法登记、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要积极推行行业信用承诺制,健全行业自律规约,加大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力度,优化养老服务投诉举报受理流程。

三是创新监管方式。加强协同监管,健全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养老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加大信用记录的披露和应用。加强信息共享,统筹运用养老服务领域政务数据资源和社会数据资源,推进数据统一和开放共享。发挥标准规范引领作用,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实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安全基本规范等标准,引领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意见》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制定配套措施,科学配置监管资源、统筹部署抓好落实。要提升执法水平,强化对行政执法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开展养老服务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形成关心、支持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以下为《意见》原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
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2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养老服务,着力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取得明显成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统一市场,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坚持公正监管、规范执法,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引导和激励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积极转型升级、持续优化服务,更好适应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要求,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监管重点

(一)加强质量安全监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认定办法由民政部另行制定)立足长期安全运营,落实安全责任,主动防范消除本机构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安全风险和隐患。民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建筑使用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采取修缮、更换等措施整改消除。民政部门会同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抓好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整治,摸清消防安全状况,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个清单”,对重大火灾隐患要提请政府挂牌督办、推动整改。督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开展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加强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医疗,服务质量安全,采购和使用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

(二)加强从业人员监管。

引导从业人员(包括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养老护理员等相关人员)自觉养成良好品行、掌握专业技能,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员工守则,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提升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消防管理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格。加强养老护理员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及岗位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加强院校内老年服务与管理人才培养,实施职业技能水平评价。严格末端监督执法,依法依规加强对有关培训评价组织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管,防止出现乱培训、滥发证现象。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养老服务机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措施。

(三)加强涉及资金监管。

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以合法合规方式筹集和使用养老服务涉及资金。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政府提供的建设运营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补贴资金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抽查、核查,依法打击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加大对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养老服务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跟踪审计问效力度。加强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养老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力度,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预收服务费用的规范管理。加强对金融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创新的监管。加大对以养老服务为名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力度,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依法打击养老服务机构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

(四)加强运营秩序监管。

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不断优化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合理规避风险、妥善处置纠纷。养老机构应当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和部位安装视频监控。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档案,妥善保管异常事件报告、紧急呼叫记录、值班记录、交接班记录、门卫记录、视频监控记录等原始资料。严禁利用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和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依法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位未经批准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以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指导养老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方协议约定提供服务,建立纠纷协商调解机制,引导老年人及其代理人依法维权。完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指导退出的养老服务机构妥善做好老年人的服务协议解除、安置等工作,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加强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退出财产处置的监管,防止因关联关系、利益输送、内部人控制等造成财产流失或者转移。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的行为,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有关规定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查处;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

(五)加强突发事件应对。

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应对处置能力,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建立完善养老服务机构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养老服务机构要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养老服务机构要全面落实传染病疫情防控要求,坚持预防为主,指导老年人做好个人防护。养老服务机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或者流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民政部门报告,并在有关部门和机构指导下采取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相关要求,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

二、落实监管责任

(六)强化政府主导责任。

优化政府职责体系,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责,实行清单式监管,明确监管事项、监管措施、监管依据、监管流程,监管结果要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

(七)压实机构主体责任。

养老服务机构要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符合条件的要按照应建尽建原则及时建立党组织,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养老服务机构对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养老服务、安全管理、风险防控、纠纷解决的能力和水平。

(八)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

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要积极推行行业信用承诺制度,健全行业自律规约,规范会员生产和经营行为,加强会员信用管理,推动行业自律体系建设;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积极协调解决养老服务纠纷。加大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养老服务质量信息公开清单制度,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通过书面告知、在机构显要位置设置公示栏等方式,主动公开其基本信息、规章制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畅通群众监督渠道。优化养老服务投诉举报受理流程,实现“民政牵头、归口负责”。坚持正面宣传和舆论监督相结合,宣传报道应实事求是、表述严谨,对捏造事实、制造谣言、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创新监管方式

(九)加强协同监管。

健全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执法,切实减轻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负担。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安全隐患,应当立即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对安全隐患突出或者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处置的,应当依法责令养老服务机构停业整顿或者采取紧急措施处置,并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处理;对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通知具备相应执法权限的部门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探索乡镇综合执法有效形式,将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纳入由省级政府统一制定的赋权清单,建立健全乡镇政府与县级执法部门的协作机制。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省级相关部门要制定养老服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监管特点和需要,制定完善抽查工作细则,就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检查内容、检查流程等事项作出规定;统筹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必要时可以吸纳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参与。

(十)加强信用监管。

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引导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养老服务机构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养老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的治理模式。备案申请人应当就养老机构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活动提交书面承诺并向社会公开,将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对违反承诺的,依法依规实施惩戒。全面建立养老服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中国政府网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实现对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的在线披露和信息共享。探索开展养老服务机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相关部门要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评价结果相结合,根据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十一)加强信息共享。

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新技术手段,实现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减少人为因素,实现公正监管,减少对监管对象的扰动。统筹运用养老服务领域政务数据资源和社会数据资源,推进数据统一和开放共享。民政部门要依托“金民工程”,及时采集养老服务机构基本信息、服务质量、运营情况、安全管理、补贴发放,以及养老护理员等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等级、从业经历、职业信用等数据信息,形成养老服务机构组织信息基本数据集和养老从业人员基本数据集。卫生健康部门要依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项目,及时采集老年人健康管理信息,形成健康档案基本数据集。各部门要将涉及老年人相关信息向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汇聚,公安部门要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形成老年人基本信息数据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社会保障卡应用推广工作,实现老年人社会保障信息在养老服务领域共享复用。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息联动机制,有关部门要将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抽查检查结果、行政处罚、奖惩情况等信息,按照经营性质分别在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事业单位在线网进行公示,形成养老服务主体登记和行政监管基本数据集。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推进有关基本数据集共享,推动技术对接、数据汇聚和多场景使用,实现跨地区互通互认、信息一站式查询和综合监管“一张网”。

(十二)发挥标准规范引领作用。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实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安全基本规范等标准,引领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应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应当遵守《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等相关要求。加快完善居家上门服务规范,提高社区养老设施设备配置和服务标准化水平。健全养老服务标准化组织体系,推进民政部门组建养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加快研究制定养老服务质量、安全基本规范等方面地方标准。推动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主体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鼓励行业组织等社会团体制定发布养老服务和产品的团体标准,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制定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向高品质、多样化升级,助力培育养老服务新业态。

四、加强保障和落实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全过程。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按照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制定配套措施,科学配置监管资源、统筹部署抓好落实。依托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统筹协调,民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跟踪了解、督促检查本意见落实情况,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十四)提升执法水平。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强化对行政执法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规范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审查、决定等程序和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推动人财物等监管资源向基层下沉,加强依法履职所需的技术、设备、经费等方面的保障,推进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提高现代科技手段在执法办案中的应用水平。

(十五)加大宣传力度。

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积极开展养老服务法治宣传教育。加强舆论引导,把推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工作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实现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相结合,积极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社会氛围。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监管职责、措施、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推动形成关心、支持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发展改革部门依法负责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养老服务项目建设资金实施管理,对普惠性养老项目实施评估。

教育部门依照权限负责管理监督考核院校内(技工院校除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实施。

公安部门依法负责查处扰乱养老服务机构工作秩序,故意伤害、虐待老年人等侵犯老年人人身权利,以及以养老服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和诈骗等侵犯老年人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人口管理信息的共享应用,提升行业监管能力和服务管理效率。

民政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运营的监督管理,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开展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监管,以及对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民政部门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依法负责会同民政部建立完善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依照职责权限做好院校外和技工院校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督管理。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养老服务领域应用,加强老年人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信息共享。

自然资源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规划用地等进行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或者备案,对养老服务机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执行监督。

卫生健康部门依法负责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审批或者备案,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和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负责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聚集性传染病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和应急工作。依法负责采集、汇聚、存储、应用、共享老年人基本健康医疗数据。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按程序提请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将养老服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依法负责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负责查处养老服务机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推动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对营利性养老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医疗保障部门依法负责对纳入医保定点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银保监部门依法负责对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参与养老服务市场相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做好对涉嫌非法集资风险的排查。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负责对公办养老机构进行登记管理。

转给爸妈!全国老龄办《2020年向全国老年人推荐优秀出版物目录》

全国老龄办和中国老龄协会于今年11月启动了2020年向全国老年人推荐优秀出版物活动,经过出版单位申报、材料审核、专家评审、质量检查等程序,初步确定了2020年向全国老年人推荐优秀出版物目录,现将拟推荐出版物目录予以公示。

目录涉及生活休闲、人文历史、文学艺术、养生保健等类别。与其他年龄人群相比,老年人对知识的渴求、对传统媒体尤其是纸书的热爱更持久。但是为老年人专门出版的图书还是不够多,老年人找到适合自己阅读的图书也并不容易。开展此类推荐活动,就是依靠专家的力量,为广大老年人找到适合他们的出版物,同时也帮助出版社的文化产品与老年人形成有效对接,不断满足老年人精神文化需求,增强出版社为老年人服务的积极性。

那么,目录当中都有哪些书籍呢?

最新 | 国家卫健委:开展为期三年的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

为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持续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质量,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决定组织开展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医养结合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以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质量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职责分工,着力解决影响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的突出问题,为老年人提供安全、规范、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切实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主要目标

2021年底,医养结合服务相关制度、标准、规范初步建立,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持续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得到提升。

2022年底,医养结合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基本建立,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显著提升。

三、重点内容

(一)全面开展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检查。

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对各类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的检查,发现存在问题与不足,明确整改方向和内容,推动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提升。

(二)规范开展医养结合机构内部医疗卫生服务。

推动医养结合机构严格落实各项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标准,落实各项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核心制度,根据相关要求配置科室、人员和设施设备,规范开展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

(三)落实完善医养结合机构服务和管理相关制度和标准。

按照《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医养结合机构管理指南(试行)》等相关指南加强服务管理。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完善医养结合相关服务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

(四)加强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医养结合机构管理人员、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护理员等人员队伍能力建设,加大培养培训力度。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促进人才有序流动。实施全国医养结合人才能力提升培训项目,为医养结合机构管理和服务人员提供继续教育。

(五)加强医养结合机构信息化建设。

加强信息技术支撑,完善全国医养结合管理信息系统,继续开展医养结合监测工作。扩大国家老龄健康医养结合远程协同服务试点,使老年人在医养结合机构即可获得远程诊疗指导、在线复诊等服务。

(六)加强医养结合机构常态化疫情防控和传染病防控工作。

加强医养结合机构新冠肺炎常态化疫情防控,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有关部署及工作规范、指南,明确分工,压实责任,切实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加强医养结合机构感染管理和传染病防控工作,消除机构内交叉感染风险。

四、工作安排

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自2020年起开始实施,为期三年,每年按照“全面自查—整改核查—总结提升”的程序开展工作。

(一)全面自查。

各省级卫生健康委会同中医药局牵头制定行动方案,明确工作要求。根据行动方案,各市级会同所辖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所有医养结合机构认真开展自查。

(二)整改核查。

各医养结合机构要结合自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可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明确整改方案及期限。各医养结合机构填写《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自查整改表》(见附件1),向当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自查及整改情况。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机构自查整改基础上,指导所辖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医养结合机构进行核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指导、督促整改。对存在违法违纪违规的机构,依法依纪依规处置。

(三)总结提升

各省级卫生健康委会同中医药局要适时开展随机实地抽查,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本地区总结报告,并填写《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汇总表》(见附件2),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将组织专家开展抽查评估,每年抽查评估内容将有所侧重。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作为年度重点任务进行安排部署,加强工作保障,落实各项任务,确保取得实效。将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管理纳入医疗质量管理体系范畴,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和规范执行,确保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安全。

(二)全面排查,整改提高。

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本地区医养结合机构进行逐一核查,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并督促整改。自查和整改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对自查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要统一研究解决。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请各省级卫生健康委于2021年2月3日前将今年总结报告及汇总表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

(三)巩固成果,宣传推广。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认真总结行动中发现的好经验、好做法,并加大宣传推广,有关情况请及时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老龄健康司联系人:

王红旗、曹群

联系电话:010—62030764、62030676

电子邮箱:caoqun@nhc.gov.cn

国家中医药局医政司联系人:

柯晓霞、薛静怡

联系电话:

010—59957767、59957815

电子邮箱:

yizhengsizonghechu@satcm.gov.cn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3日

国家卫健委最新发文:推进“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每省至少确定1个城市开展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0〕98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2019年,我委开展了“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部分省市积极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在完善管理制度、防控执业风险、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一定成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实施健康中国战略重大战略部署,增加护理服务供给,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

各省(区、市)结合实际均可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原明确的试点省份(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按本通知要求继续开展试点其他省份原则上至少确定1个城市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试点期限1年,2021年1月—12月。

二、规范开展试点工作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按照《“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方案》有关要求,规范有序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制定完善“互联网+护理服务”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技术标准,确定辖区内“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项目。向社会公开符合条件的试点医院,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互联网信息平台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控和应对风险。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完善“互联网+护理服务”的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试点医疗机构要依法合规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对服务对象进行全面评估,选派符合资质和能力条件的护士提供相关服务,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三、增加护理服务供给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区域内群众重点是高龄、失能等行动不便老年人等迫切护理服务需求,统筹区域医疗资源,合理引导医疗机构增加护理服务供给。将“互联网+护理服务”与家庭医生签约、家庭病床、延续性护理等服务有机结合,为群众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护理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按照分级诊疗要求,结合功能定位和实际情况,积极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大型医院优质护理资源的帮扶带动作用,借助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专科联盟以及远程医疗等形式,提升基层护理服务能力,让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在“互联网+护理服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加大护士培训力度

各地要结合“互联网+护理服务”新业态的特点,对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护士开展针对性培训。通过培训,不仅提升护士护理服务能力和专业技能,同时增强其突发状况下的紧急救治和应急处置能力。强化护士依法执业意识,规范护理服务行为,提高护理服务质量。

五、积极防范执业风险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控和有效应对风险。如对服务对象进行全面评估,核验其身份信息、病历资料、家庭签约协议、健康档案等资料;对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护士要加强培训,并对其资质、服务范围和项目内容提出要求;对“互联网+护理服务”项目的适宜性进行评估,严格项目范围并予以公开;为护士提供手机APP定位追踪系统,配置工作记录仪,配备一键报警、延时预警等装置;购买医疗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要制定完善“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应急处置预案,有效应对处置突发情况,保障医疗安全。

六、探索价格和支付政策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结合“互联网+护理服务”新业态的特点和服务形式,建立完善有利于“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发展的相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和医保支付政策。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动机制,加强沟通协调,推进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二)支持实践创新。

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在服务模式、管理规范、信息支撑、风险防范、行为监管、价格支付等方面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形成示范经验和典型做法,以点带面、逐步推广。

(三)及时跟踪评估。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情况的指导,及时跟踪评估工作进展。在开展试点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要积极研究解决。我委将适时对各地“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情况开展第三方评估。

请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订辖区内“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于2020年12月底前报送我委医政医管局。

联系人:医政医管局护理与康复处杨皛玢、孟莉

联系电话:010—68791850、68792208

传  真:010—68792959

电子邮箱:HLKFC@nhc.gov.cn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0年12月8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过程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为2.54亿人,占总人口的18.1%,65岁及以上人口为1.76亿人,占12.6%。其中失能、半失能老年人4000余万。对专业的医疗护理、康复、居家护理服务等呈现庞大而刚性的需求。

2019年1月,我委印发《关于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北京等6省市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重点为高龄或失能老年人、出院后患者、康复期患者和终末期患者等行动不便的人群,提供医疗护理服务。部分省市积极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在完善管理制度、防控执业风险、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一定成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实施健康中国战略重大战略部署,增加护理服务供给,在总结地方试点经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惠及更多老年人。

二、主要内容

《关于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分为七部分:

第一部分,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原明确的试点省份按要求继续开展试点,其他省份原则上至少确定1个城市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

第二部分,规范开展试点工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按照《“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规范开展试点工作。

第三部分,增加护理服务供给。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区域内群众重点是高龄、失能等行动不便老年人等迫切护理服务需求,统筹区域医疗资源,合理引导医疗机构增加护理服务供给。

第四部分,加大护士培训力度。各地要结合“互联网+护理服务”新业态的特点,对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护士开展针对性培训,规范护理服务行为,提高护理服务质量。

第五部分,积极防范执业风险。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控和有效应对风险,保障医疗安全。

第六部分,探索价格和支付政策。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结合“互联网+护理服务”新业态的特点和服务形式,建立完善有利于“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发展的相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和医保支付政策。

第七部分,有关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支持实践创新,及时跟踪评估。